防范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1、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
(1)承诺高额回报。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产业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旗号,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3、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出现新的表现形式,需要提高警惕:
(1)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甚至是项目还未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提前交款换取优惠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
(2)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3)向投资理财、金融互助、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更专业的虚假“资本运作”形式转变,并承诺保本、零风险、高回报。
(4)借助互联网跨地域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引诱群众参与。
(5)一些不法分子改头换面,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或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柜台,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打着合作金融旗号,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欺骗误导群众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6)打着提供养老服务、销售保健、医疗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或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非法吸收老年人资金。
4、非法集资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自觉抵制诱惑,拒绝参与、主动远离非法集资,积极举报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谨防自身利益受损。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个人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等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有侥幸心理,不能指望被骗后由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更不能通过上访、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6、非法集资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发现自己被非法集资所骗,应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等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处理。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人数多、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挽回损失比较困难,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受害群众要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自己诉求,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对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受害群众不依法表达诉求,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场所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 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进行缠诉闹访、越级上访,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礼县防范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咨询、举报电话:
礼县公安局 110、0939-5914039、442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