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首起食品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2月17日,礼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首起食品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礼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
案情简介
2020年以来,被告王某某夫妻二人,自行购买食用豆芽机、黄豆、“无根素”等物品无照无证在家中生产食用豆芽,生产过程中加入“无根素”(主要成分为4-氯苯氧乙酸钠),后将所生产豆芽销售至城关镇多家超市及周边村民。王某某夫妻二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礼县人民检察院在对王某某夫妻二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为维护广大食品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所生产、销售豆芽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王某某夫妻二人的违法行为构成侵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出示了证据,并结合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发表了出庭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背景
2月17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盯紧群众关心、社会影响大的重点问题,扎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坚决筑牢食品安全每一道防线,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